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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最近想到一個問題: 如果阿扁跟 A女在一起一段時間 (四年) 後 劈了 B女, A女跟 B 女在知道阿扁劈腿後誰比較有可能原諒阿扁? 在這種狀況下, A女應該會全然退出, 而 B 女比較有可能原諒阿扁, 因為阿扁可以跟 B女說 “因為你比較有魅力, 所以我情不自禁想要跟你在一起”, 然而阿扁要跟 A女說什麼 比較有說服 A 女原諒的機會呢? 如果這時 B 女原諒了阿扁, 阿扁就有可能養成劈腿的習慣, 於是 “原諒” 造就了 “劈腿之子” 如果 A 女 = 阿扁減半後的薪水, B 女 = 1480萬國務機要費
阿扁說 “因為 B 女 (1480萬) 跟 A 女 (薪水) 比起來實在是太有吸引力了, 所以我選擇劈了 B女 (A 了國務機要費)” 那還情有可緣, 但是如果阿扁說 “我雖然比較愛 B 女, 但是我跟 A 女在一起四年累積的愛 比我對 B 女的愛多, 所以我不可能劈 B 女” 這說的過去嗎? 重點是劈腿就是劈腿, 為什麼有那麼多理由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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